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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六十五行,

只要你四肢健全,耳聰目明,

你都有選擇要不要做這一行的條件。

三百六十五行,

有幾個行業不需要用眼睛看,

要談工作權平等,

在台灣的視障者為何百分之九十都只能靠按摩維生,

不就是因為在多數明眼人的構成的世界裡,

沒有別的工作機會給視障者嗎?

你公司缺會計,你會雇用看不見的人嗎?

你公司缺行政,你會雇用看不見的人嗎?

有多少職缺可以適合看不見的人來做?

我的視力還可以操作電腦、走路不用手杖、

我做過三年活動企劃、當過廣播主持,

但我三個月寄出一百多封求職信,

面試了二十五家公司,

卻連一份工讀生的工作都應徵不到,

這是三年前景氣還沒變差的時期。

為什麼?

是我的能力比別人差嗎?

是我的學歷不如人嗎?

我沒有答案。

還是因為我有著顯而易見的缺陷呢?

大多數的人有三百六十五行可以選擇要不要做,

選擇的是工作前景、工作薪資、

選擇的是工作是否符合其志趣,

但視障者幾乎沒有選擇工作的權力,

他們只能做按摩,

如我,倘若我不會唱歌,

我身體又不好不適合做出力的按摩工作,

我真的就要變成社會的負累了嗎?

四十六萬四千人的失業人口中,

難道全都是身心障礙者嗎?

身心健全的人都喊著找不到工作了,

難道視障者全部都靠每月三千元的殘障津貼過活,

還是站在路邊伸手要錢呢?

 

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我會跟我的盲人朋友們,

一起走上街頭。

 

 

明眼人搶飯碗 視障抗議

【聯合報記者廖雅欣/羅東報導】

大法官日前解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明定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的法條,違反平等權及工作權,屬於「違憲」,引起宜蘭縣視障者不滿,宜蘭縣視障協會常務理事廖峻霆昨天表示,開放明眼人按摩將危及他們的生存權,將串連各地視障者陳情中央。

30年,按摩是視障者才能從事的工作,但是幾個月前,從事按摩業的非視障者申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前段,有關按摩須由視障者從事的規定違憲,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工作權,自解釋公布起最遲3年後失效。

這項解釋,引起縣內近700名視障朋友不滿,視障者廖峻霆表示,視障者有九成都從事按摩業,專職按摩,並經過國家考試取得證照,因為其他行業無法聘請視障者,所以政府才立法保障視障者的工作權,如果真開放明眼人從事按摩,也應該先完成配套措施,保障視障者才行。

「剝奪視障者的生存權!」廖峻霆說,目前政府對視障者並沒有工作上的保障,一旦要和明眼人正面競爭,弱勢的視障者等於沒有競爭能力;以羅東中山公園內的按摩小站為例,每天排班按摩,每人每月最多只賺15千元,維持基本生存能力而已,將來開放按摩,「叫我們怎麼生存 ?」

廖峻霆說,「除非政府每個月發給我們基本工資!」他要求政府務必先擬定相關的配套措施再開放。

為此,視障朋友憂心忡忡,每個人都很煩惱,為了讓政府聽見視障者的聲音,廖峻霆等視障人士打算串連視障團體向立委、縣府陳情,尋求解決方法。

2008/11/06 聯合報】

 

 

 

 

 

 

社會(評)092-131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四日

September 24,2003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從部長僱請明眼人按摩捉龍談起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王順民

報載內政部長招來明眼人替其按摩捉龍藉此紓解疲勞,事實上,該項舉措一則違反現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至於,身為主管權責單位的首長以身試法,自然是引來極大的輿論嘩然。然而,擴大來看,這幾年來攸關到按摩工作權的開放與否,一直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只不過,在盲殘胞與明眼人兩造雙方激情的演出當中,一般的社會大眾仍然僅止於旁觀者的角色,而無法從按摩工作權的問題論述中,來進一步思索社會福利的真義。

首先,扣緊社會哲學的規範層次上,基於保護最不幸弱者利益的差異原則,這使得對於盲胞抑或殘障者所提供的職業保障理當沒有多大的爭議,畢竟,相較於明眼人,視障者的職種選擇就有其先天結構上的限制。只不過,在實際的制度措施與福利服務的工具層次上,由於執行不力、未能開發更多新的職種以及欠缺積極性的盲胞人力資本投資,這使得對於盲胞工作權的承諾與保證,就彷如劃餅充饑般地不切實際,而這也每每會引發盲胞誓死護衛按摩工作權的癥結所在。準此,政府保障殘障者人身權益的決心和作為,這才是按摩工作權開放與否的思索重點。

事實上,社會福利的發展目標不外乎是人身的經濟安全保障、自我成長以及社會接納,以此觀之,如果是從盲胞自身的立場來看,那麼,按摩工作除了可以為盲胞提供一定程度的所得保障以外,透過與他人互動的工作經驗當中,盲胞也有其自我成長的可能。然而,弔詭的是:何以盲胞乃甚至於殘障者依然有其脫卸不掉的社會性烙痕以及整體社會仍然還是停留在從個體層次之道德實踐的論述角度,來看待與殘障者相關人身權益的保障。就此而言,即便盲胞再一次地透過悲憫的社會道德情操而獲得按摩工作權的保障,但是,對照於一般民眾在從事按摩服務的消費心理選擇時,這多多少少點明出來:是否一定要將按摩工作範定作為盲胞的特定職種保障,這本身是可以商榷、討論的,只不過,在這裡更為根本的提問乃是在於,身心障礙者立法保護的消極作為以及社會大眾慣於將殘障議題予以道德性的論述,這恐怕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總之,有關盲胞按工作摩權益的論述,更根本的思考在於:除了按摩工作權的形式保障以外,我們社會又給予殘障者什麼樣的出路?就此而言,該不該要將按摩工作予以特定職種的保障,這反而不是討論的重點,而是當妳我有舒活筋骨、放鬆身心的需求時,在一念之間我們是否會以盲胞作為優先的考量;連帶地,除了按摩、調音等等的特定職業以外,盲胞朋友是否還有選擇從事其它職業的能力和空間!?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轉載自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2/SS-C-092-1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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